对于任一招标工程量清单项目,如果因本条规定的工程量偏差和工程变更等原因导致工程量偏差超过15%,调整的原则为( )。
当工程量增加15%以上时,其增加部分的工程量的综合单价应予调高
当工程量增加15%以上时,其增加部分的工程量的综合单价应予调低
当工程量减少15%以上时,减少后剩余部分的工程量的综合单价应予调高
当工程量减少15%以上时,减少后剩余部分的工程量的综合单价应予调低
当工程量增加或减少15%以上时,不予调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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