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解释》,当事人对建设工程开工日期有争议的,人民法院通常认定的开工日期为( )。
发包人或者监理人发出的开工通知载明的开工日期
开工通知发出后,尚不具备开工条件的,以开工条件具备的时间为开工日期
承包人经发包人同意已经实际进场施工的,以实际进场施工时间为开工日期
因承包人原因导致开工时间推迟的,以开工通知载明的时间为开工日期
监理人未发出开工通知,应当以开工报告日期认定为开工日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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