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据《建设工程施工劳务分包合同(示范文本)》GF—2003—0214,关于施工变更处理的说法,正确的是( )。
因变更造成的劳务分包人损失和工期延误的,由工程承包人承担损失,工期不予顺延
劳务分包人对原不合理的设计进行变更发生的费用,由工程承包人与劳务分包人共同承担
因变更减少劳务分包人的工程量,劳务报酬应相应减少,工期相应调整
因劳务分包人自身原因导致的工程变更,劳务分包人可以要求工程承包人适当追加劳务报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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