若施工单位未按规定对原材料、混合料、构配件等进行检验的,依照《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第六十五条规定,责令改正,按()标准处以罚款;情节严重的,责令停工整顿。
未造成工程质量事故的,处所涉及单位工程合同价款2%的罚款
未造成工程质量事故的,处10万元以上15万元以下的罚款
造成工程质量一般事故的,处所涉及单位工程合同价款2%以上3%以下的罚款
造成工程质量事故的,处15万元以上20万元以下的罚款
造成工程质量较大及以上等级事故的,处所涉及单位工程合同价款3%以上4%以下的罚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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